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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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為經內政部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相片1張(相片規格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 www.ris.gov.tw/查詢)、印章(可簽名)。
三、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未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特定國家名單請逕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欲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須在大陸地區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證明文件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特定國家人士:須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證明文件等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驗證及面談,俟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國人與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其他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諮詢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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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資格:
(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外籍配偶本人親自臨櫃申請,電腦列印申請書)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請先申請延長居留期限)。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之一: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合格之證明,60分以上;年滿65歲以上者,50分以上。
四、我國籍配偶於國內未設有戶籍且未辦妥結婚登記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五、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 上揭三、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 申請人居留資料、入出境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我國籍配偶結婚登記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諮詢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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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如何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一、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二、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三、最近2年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四、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 申請人申報戶籍後 ,即可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
★諮詢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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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申請人
一、兩願離婚:
(1)雙方當事人。
(2)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
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件
一、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二、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四、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五、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一、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三、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諮詢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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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可以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嗎?
依據「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故未設籍新住民倘具前項身份,且符合特殊境遇扶助款項,與相關收入、財產等標準者,可向居留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備註: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經濟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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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的證明如何申請?需要具備什麼文件?哪裡申請?
申請相關方式皆與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相同
一、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社會局局網下載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二)切結書(請至社會局局網下載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三)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
(四)全戶3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
(五)3個月內薪資證明單或薪資轉帳存簿明細
(六)勞保投保明細(請至勞保局申請)
(七)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失蹤證明、身障證明、媽媽手冊等依相關款別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地點: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未取得國籍之新住民請於居留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備註: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經濟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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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是否有針對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的學生,有學費上的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教育補助(資格認定)
一、補助對象:限符合扶助對象各款,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補助內容:減免學雜費60%。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社福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三)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全戶3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3個月內薪資證明單或薪資轉帳存簿明細
(六)勞保投保明細
(七)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可證明就讀學校之註冊單、通知單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待資格審查核可後將由區公所開立資格認定公文,方可至子女就讀學校辦理後續減免手續。
四、受理單位:
(一)資格審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未取得國籍之新住民請於居留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二)子女教育補助:子女就讀之學校。
備註: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經濟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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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設籍新住民補助資格及內容為何?哪裡申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暨特殊境遇家庭返鄉機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未取得本國國籍之新住民,包括以下情形: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二)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三)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四)因其它原因合法居留台灣之設籍前新住民。
二、補助資格: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生活補助:申請人其家戶應符合本市低收入戶第一款,另申請人(新住民)應符合本市低收入戶有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就醫或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設籍前新住民急難救助: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急難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另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六款申請急難救助者,優先以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但若新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四)特殊境遇設籍前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補助: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補助核定,且未取得本國國籍之新住民(符合「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有返鄉需求,但無力支付機票費用者。
三、洽辦單位:桃園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5號-新住民文化會館、電話:03-3330305 )
備註: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經濟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暨特殊境遇家庭返鄉機票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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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及方式
一、洽辦單位:
(一)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
(二)十三個家庭服務中心
(三)7-11i-bon申辦:公營申辦/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四)市府線上申請: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資訊便民系統」/桃園網路e指通系統(原線上申辦統)/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二、補助內容:
(一)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三、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消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 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切結書。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完稅所得、財產及稅籍證明文件。
(三)兒少存摺封面影本。
(四)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五)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備註: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經濟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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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生育津貼申請方式及相關規定為何?
一、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二、經審核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發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申請本要點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持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自己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於申請表內)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四、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本要點津貼時,應由雙方自行協商本要點津貼受款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協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府社會局指定本要點津貼受款人:
(一)家庭暴力。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入獄服刑、因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有特殊情形者。
備註: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婦女福利-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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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有365天,每個月天數亦不同,生育津貼之設籍時間如何計算?在何時提出申請?
生育津貼申請資格,為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於新生兒出生之前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設籍年限之限制,亦以年份計算,且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例如:105年5月1日當日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須於104年5月1日前即設籍於桃園市,始符合申請資格,且需於105年11月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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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本市申辦3歲以下兒童3000元育兒津貼相關資訊。
一、申請資格:
(一)照顧3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父及母)三方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達一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兒童未滿1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記錄者,則不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之限制。
(五)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
(六)申請人及兒童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達183天。
※申請人為兒童之父母雙方、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其他依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含委託書)(自本府社會局網站下載或至本市各區公所或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索取)。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雙方印章。
(五)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三、申辦方式:
(一)親洽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戶政事務所。
(二)郵寄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三)委託他人申請(須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補助-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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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大陸或非本國籍人士是否能提出育兒津貼申請?
不論父母國籍為何,只要兒童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由父母至少一方自行照顧者,均可提出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資格,即可獲得補助。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兒童托育-經濟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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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要去哪裡申請?必須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直接到「兒童」戶籍所在地的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申請表申請,同時請檢附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地方政府指定銀行)帳戶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但如果經初步資料審核比對有必須補充提供之證明(如勞工保險退保紀錄、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投保狀況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離職證明)等,請務必配合提供,方可申領本津貼補助。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兒童托育-經濟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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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應該要符合怎樣的條件?補助的金額?
申領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應該要符合怎樣的條件?補助的金額?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是在全國推動,沒有設籍限制,補助條件全國齊一,原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地方政府認定【該名兒童】為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
四、經地方政府認定【該名兒童】為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五、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約淨所得未達117萬元,不含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六、【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七、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指同月份同兒童,應以擇優領取為原則)
八、【該名兒童】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亦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不得重複原則,指同月份同一兒童不重複,並採擇優擇一方式請領。)(如屬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都就業,並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2足歲以下兒童者,請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申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兒童托育-經濟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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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在哪?服務內容為何?
一、服務對象:與本市市民辦妥結婚登記,或居住於本市,已入境居留、定居、停留(包括探親、團聚、探病)之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家屬。
二、服務項目:
(一)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二)新住民家庭個案管理服務
(三)辦理新住民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如生活講座、成長團體及親子活動等)
(四)辦理通譯人員訓練
(五)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宣導
三、服務資訊:
(一)連絡電話:03-3330305
(二)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5號(新住民文化會館)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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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服務據點服務內容為何?
為提供在地性新住民服務,社會局積極於各區設置新住民服務據點,以提供就近性之關懷服務,以協助新住民儘快融入桃園在地生活。
一、服務對象:本市新住民及其家庭成員。
二、服務項目:
(一)提供新住民家庭諮詢及關懷服務。
(二)提供新住民家庭轉介服務。
(三)辦理新住民服務宣導。
(四)在地新住民資源盤點。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項支持性方案或活動。
(六)參與社區資源聯繫會報。
(七)協助並配合社會局推動新住民業務。
※本市新住民據點名冊,請自社會局網站-新住家庭服務-新住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下載。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新住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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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取得臺灣身份證,是不是有開立72小時相關認證時數的課程?
本局有開立72小時相關認證時數課程如下:
1. 外籍配偶教育研習班:
本課程每年分兩期,第1期於3至7月,第2期於8至11月辦理,課程表可至本局終身學習科官網(http://163.30.76.50/)下載,或可洽本局終身學習科:03-3322101#7467、本市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03-3339885#11,結業後即可取得認證時數證明。
2. 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
補習學校為學年制,配合學校上學期為9月開學,下學期為2月開學,開課學校可至本局終身學習科官網(http://163.30.76.50/)下載,或可洽本局終身學習科:03-3322101#7470,上課可取得認證時數證明。
3. 如欲歸化國籍,亦可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參加歸化測試,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內容如下:一、口試: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相關訊息可至官網(https://goo.gl/voRTqh)瀏覽,另有試題供參閱(http://www.ris.gov.tw/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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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學中文,請問你們什麼時候開課?
為提供新住民學習中文之機會,開設課程如下:
1. 外籍配偶教育研習班(免費):
本課程每年分兩期,第1期於3至7月,第2期於8至11月辦理,課程表可至本局終身學習科官網(http://163.30.76.50/)下載,或可洽本局終身學習科:03-3322101#7467、本市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03-3339885#11,結業後即可取得認證時數證明。
2. 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小學有關規定辦理):
補習學校為學年制,配合學校上學期為9月開學,下學期為2月開學,開課學校可至本局終身學習科官網(http://163.30.76.50/)下載,或可洽本局終身學習科:03-3322101#7470,上課可取得認證時數證明。
終身學習科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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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們有哪些新住民學習課程?
為加強新住民教育知能,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本市每年3至11月於新住民學習中心(忠貞國小)開辦「語文學習」、「人文鄉土(多元文化)」、「家庭教育」、「法令常識」、「多元培力」、「政策宣導及其他課程」等六大類課程,課程表可至新住民學習中心網站(http://ticfl.tyc.edu.tw) 查詢,或洽03-4506279、03-3339885#11。
新住民學習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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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如何申請入學?
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入學標準作業原則」第二點規定,檢附戶口名簿、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等相關文件,逕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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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已來台入學,但沒有中文基礎,有什麼管道可以協助?
依「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入學標準作業原則」規定,學生經學力評估不具華語能力者,學校應立即啟動華語補救課程,並向本局申請華語補救教學及通譯助理人員經費,協助學生適應學習生活。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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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住民找工作,有無相關就業促進方案?
新住民相關就業促進方案如下:
1.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新住民補助金額為11,000元/月(按月計酬)、60元/時(非按月計酬),最高補助12個月。
2.臨時工作津貼:提供新住民失業者短期就業安置並發給津貼,鼓勵其早日返回職場,給付標準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3.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提供新住民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協助就業準備,每月補助個案津貼(以基本工資核給)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5,000元/月),最長補助3個月,但屬身心障礙個案,可延長至6個月。
4.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針對中高齡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及改善工作設備條件之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上限10萬元。 ★相關資訊,請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oes.tyc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專區,查詢相關訊息,或電洽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分機8015、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03-4680016。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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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無就業相關課程?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透過辦理專業化之就業促進研習課程,協助新住民瞭解勞動市場最新趨勢,提升求職技巧與面試技能,並建立正確職業觀念及就業後應有之態度,以有效促進就業媒合。相關課程資訊,請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oes.tycg.gov.tw/)/就業促進研習專區,查詢相關訊息,或電洽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分機8015、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03-4680016。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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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無就業諮商?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提供職涯諮商及履歷健診服務:
1.就業諮詢(諮商)服務:提供職業適性診斷測驗,由職涯諮商輔導人員,進行職業測評分析並提供輔導服務,協助求職者瞭解個人特質,以釐清就業方向、規劃職涯歷程;另依求職者個別需求,提供一對一深度諮商服務,了解求職者遭遇之問題及困境、選擇及適應,提出解決方式。相關資訊,請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oes.tycg.gov.tw/)/業務資訊/促進就業措施/職涯諮商專區,查詢相關訊息。
2.履歷健診及面試技巧指導服務:為協助求職者自我了解並成功取得面試機會,順利進入職場,結合企業人資以實務經驗,協助其撰寫符合需求行銷自我的履歷表,並指導求職者面試技巧及應對方式。
1.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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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找工作,可以透過什麼管道?
1.為協助新住民求職,本府於桃園市各行政區共設置12處就業服務臺、桃園就業中心及中壢就業中心,由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諮詢及就業媒合服務,並辦理現場徵才活動,開發在地廠商提供職缺,若您有就業需求,歡迎就近電洽或親洽各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及中壢就業中心查詢工作職缺及最新徵才訊息。
2.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臺、就業中心地址及連絡電話:
中壢就業中心
電話:4681106
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就業中心
電話:3333005
桃園區南華街92號
桃園臺
電話:3347256
傳真:3330247
330桃園區縣府路59號
龜山臺
電話:2183757
傳真:3763860
330桃園區龜山工業區大誠路9號
蘆竹臺
電話:3126720
傳真:3225808
338蘆竹區仁愛路1段2號
八德臺
電話:3653602
傳真:3655679
334八德區中山路47號
大園臺
電話:3856074
傳真:3859866
337大園區大園工業區民生路101號
新屋臺
電話/傳真:
4773391
327新屋區中山路265號
中壢臺
電話:4513075
傳真:4614983
320中壢區中壢工業區東園路57號
平鎮臺
電話:4194113
傳真:4194382
324平鎮區平鎮工業區南豐路261號2樓
桃園幼獅臺
電話:4641080
傳真:4644893
326楊梅區幼獅工業區獅二路2號
觀音臺
電話:4389238
傳真:4160246
328觀音區觀音工業區工業五路3號
大溪臺
電話/傳真:
3885835
335大溪區普濟路11號
龍潭臺
電話:4804253
傳真:4704653
325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電話:332-2101
330桃園區縣府路59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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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只有居留證,沒有身分證,可以在台灣工作嗎?
1.外籍配偶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故外籍配偶只要有居留證即可工作,毋需申請工作許可。
2.如果應徵時僱主以「沒有身分證或工作證」為由而拒絕錄用,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申訴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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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想要參加現場徵才活動,可以透過什麼管道得知訊息?
1.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oes.tycg.gov.tw/),或至勞動局Facebook粉絲專頁查詢。
2.親洽或電洽各就業服務臺及就業中心。
備註連結:
1.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
2.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oes.tycg.gov.tw/)
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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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想要參加職業訓練,可以透過什麼管道了解課程及報名?
1.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 及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http://oes.tycg.gov.tw/)網站查詢。
2.可親洽各就業服務臺及就業中心,亦可電洽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諮詢:03-3322101轉8016。
備註連結:
1.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
2.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oes.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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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是否有相關補助措施?
1.職訓課程費用補助: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得備齊指定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全額補助。
2.新住民子女托育補助: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依親居留期間持有居留證、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配偶參與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辦理之職業訓練期間,育有6歲(含)以下幼童並就托於合法托育機構者,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1萬5,000元。
3.職訓生活津貼:
(1)新住民(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參加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於開訓當日,由學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經桃園市政府轉送桃竹苗分署審核通過後,核撥經費至訓練單位,由訓練單位按月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2)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依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日計算,以30日為1個月計算核發。第2個月以後,未滿30日者,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
(3)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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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因為我是新住民身分而不僱用我,有什麼求助管道?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等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您於求職上或是工作上遭雇主以出身地為由予以就業歧視,可逕至桃園e指通提起就業歧視申訴,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受理後會就個案進行事證調查,並送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桃園e指通就業歧視申訴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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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是外籍配偶剛來台灣,現在懷孕沒有健保卡,請問有沒有產檢補助?
一、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並連續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為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下列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隨到隨辦。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
(三) 孕婦健康手冊。
三、衛生所人員核發以下文件:
(一)10次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
(二)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含補助紀錄聯與檢查紀錄表各1份)。
(三)2次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
四、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紀錄聯及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記錄表,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
五、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遺失將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