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補助資源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一、服務對象:
 
本要點所稱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或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許可,惟實際居住於本市,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

 

二、申請方式:

  1. 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自行備齊上述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2. 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3. 申請人及受託者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4.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審核。
  5.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如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區公所得要求申請人補提供。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一、補助條件:
 
*家中有未滿2歲之幼兒
  1. 就業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2.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二、申請方式:

  1. 應備齊文件後,送至本市所轄居家托育中心或含合法立案托嬰中心辦理後續補助申請事宜。
  2. 洽詢方式
    • 立案托嬰中心:逕自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網站查詢
    •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七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來承辦居家式托育服務
  3. 審核時間約60天

0-2歲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1.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申請方式:

  1. 應備文件備齊後,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2. 審核時間約75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一、服務內容: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二、服務對象: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三、洽辦單位:

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服務對象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扶助服務項目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 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5. 兒童托育津貼: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6. 法律訴訟補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請,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7. 創業貸款補助:女性年滿20歲至65歲、男性年滿45歲至65歲可提出申請,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貼(需具有合法(商業或公司或稅籍)登記並具2年內有在經營之企業),申請人須為負責人。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 申請資格:

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提昇家庭照顧兒少之能力,以維護兒少生活安定, 針對發生經濟困難、親職功能不彰及其他經評估確有困難致生活陷入困境之急難家庭之兒少,提供為期6個月,每月3,000元之緊急生活扶助津貼。

 

二、 申請方式:

  1.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
  2. 十三個家庭服務中心
  3. 7-11i-bon申辦:公營申辦/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4. 市府線上申請: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資訊便民系統」/桃園網路e指通系統(原線上申辦統)/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1. 照顧3歲以下兒童。
  2. 兒童及申請人(父及母)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達一年以上。
  3.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 兒童未滿1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記錄者,則不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之限制。
  5. 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
  6. 申請人及兒童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之達183天。


二、申請方式

  1. 本津貼採申請制,父母及兒童三方符合前述申請資格者可透過郵寄或臨櫃向兒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社會課或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審核時間約30天。

 

桃園市新住民文化會館

每週一至週日8:00~17:00(國定假日休館)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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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新住民文化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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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8:00~12:00、13:00~17:00(國定假日休息)

服務電話:03-3330305轉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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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移工服務中心

服務時間:每週二至週日 8:00~12:00、13:00~17:00(週一、國定假日休息)

服務電話:03-33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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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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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3-33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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